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7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婚字第71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