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0號上訴人 莊萬豐 被上訴人 張昭保
黃淑鈴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7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503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按本案被告張昭保、黃淑鈴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因未上訴而確定。依照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之判決並無上訴時,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不得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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