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施鍠瑋 被告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以
107年度補字第1854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73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