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 羅麗花
羅麗娥 羅麗霞 羅麗娟 羅又薪 兼上5人之訴訟代理人 羅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陳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