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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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 羅麗花
羅麗娥 羅麗霞 羅麗娟 羅又薪 兼上5人之訴訟代理人 羅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陳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重訴 字第 140 號裁定(107.11.02)[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重訴 字第 140 號判決(108.01.3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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