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9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2年11月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