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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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7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最後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
○○○號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