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零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