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UNIMAX&FARHOLDINGCO.,LTD法定代理人 王長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參佰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柒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