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63號聲請人 邱芷樺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9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0年9月19日│540,000元│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0000000││├──┼───────┼───────┼───────┼───────┼──────┼───┤│002│100年9月19日│900,000元│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0000000││├──┼───────┼───────┼───────┼───────┼──────┼───┤│003│100年9月19日│450,000元│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0000000││├──┼───────┼───────┼───────┼───────┼──────┼───┤│004│100年9月19日│450,000元│100年9月29日│100年9月29日│0000000││├──┼───────┼───────┼───────┼───────┼──────┼───┤│005│100年9月19日│540,0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0000000││├──┼───────┼───────┼───────┼───────┼──────┼───┤│006│100年9月19日│1,350,000元│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0000000││├──┼───────┼───────┼───────┼───────┼──────┼───┤│007│100年9月19日│1,000,000元│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0000000││├──┼───────┼───────┼───────┼───────┼──────┼───┤│008│100年9月28日│500,000元│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4日│0000000││├──┼───────┼───────┼───────┼───────┼──────┼───┤│009│100年9月19日│450,000元│100年10月6日│100年10月6日│0000000││├──┼───────┼───────┼───────┼───────┼──────┼───┤│010│100年9月19日│500,000元│100年10月7日│100年10月7日│0000000││├──┼───────┼───────┼───────┼───────┼──────┼───┤│011│100年9月19日│450,000元│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0000000││├──┼───────┼───────┼───────┼───────┼──────┼───┤│012│100年9月19日│500,000元│100年10月19日│100年10月19日│0000000││├──┼───────┼───────┼───────┼───────┼──────┼───┤│013│100年9月28日│630,000元│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0000000││├──┼───────┼───────┼───────┼───────┼──────┼───┤│014│100年9月28日│1,500,000元│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6日│0000000││├──┼───────┼───────┼───────┼───────┼──────┼───┤│015│100年9月28日│500,000元│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0000000││├──┼───────┼───────┼───────┼───────┼──────┼───┤│016│100年10月21日│540,000元│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2日│0000000││├──┼───────┼───────┼───────┼───────┼──────┼───┤│017│100年10月21日│900,000元│100年11月3日│100年11月3日│0000000││├──┼───────┼───────┼───────┼───────┼──────┼───┤│018│100年10月21日│450,000元│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0000000││├──┼───────┼───────┼───────┼───────┼──────┼───┤│019│100年10月21日│450,000元│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0000000││├──┼───────┼───────┼───────┼───────┼──────┼───┤│020│100年10月21日│540,000元│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0000000││├──┼───────┼───────┼───────┼───────┼──────┼───┤│021│100年10月21日│1,350,000元│100年11月9日│100年11月9日│0000000││├──┼───────┼───────┼───────┼───────┼──────┼───┤│022│100年10月21日│1,000,000元│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0000000││├──┼───────┼───────┼───────┼───────┼──────┼───┤│023│100年10月21日│500,000元│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0000000││├──┼───────┼───────┼───────┼───────┼──────┼───┤│024│100年10月21日│450,000元│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16日│0000000││├──┼───────┼───────┼───────┼───────┼──────┼───┤│025│100年10月21日│500,000元│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0000000││├──┼───────┼───────┼───────┼───────┼──────┼───┤│026│100年10月21日│450,000元│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0000000││├──┼───────┼───────┼───────┼───────┼──────┼───┤│027│100年10月21日│500,000元│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0000000││├──┼───────┼───────┼───────┼───────┼──────┼───┤│028│100年5月1日│10,000,000元│100年7月1日│100年7月1日│1-195││├──┼───────┼───────┼───────┼───────┼──────┼───┤│029│100年5月3日│6,000,000元│100年7月3日│100年7月3日│1-209││├──┼───────┼───────┼───────┼───────┼──────┼───┤│030│100年5月4日│10,000,000元│100年6月4日│100年6月4日│1-210││├──┼───────┼───────┼───────┼───────┼──────┼───┤│031│100年5月5日│5,000,000元│100年6月5日│100年6月5日│1-212││├──┼───────┼───────┼───────┼───────┼──────┼───┤│032│100年5月7日│5,000,000元│100年6月7日│100年6月7日│1-214││├──┼───────┼───────┼───────┼───────┼──────┼───┤│033│100年5月8日│6,000,000元│100年6月8日│100年6月8日│1-216││├──┼───────┼───────┼───────┼───────┼──────┼───┤│034│100年5月9日│15,000,000元│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1-217││├──┼───────┼───────┼───────┼───────┼──────┼───┤│035│100年5月10日│10,000,000元│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0日│1-219││├──┼───────┼───────┼───────┼───────┼──────┼───┤│036│100年5月11日│5,000,000元│100年6月11日│100年6月11日│1-221││├──┼───────┼───────┼───────┼───────┼──────┼───┤│037│100年5月12日│5,000,000元│100年6月12日│100年6月12日│1-222││├──┼───────┼───────┼───────┼───────┼──────┼───┤│038│100年5月13日│5,000,000元│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1-224││├──┼───────┼───────┼───────┼───────┼──────┼───┤│039│100年5月15日│5,000,000元│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1-231││├──┼───────┼───────┼───────┼───────┼──────┼───┤│040│100年5月16日│5,000,000元│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1-234││├──┼───────┼───────┼───────┼───────┼──────┼───┤│041│100年5月25日│7,000,000元│100年6月25日│100年6月25日│1-241││├──┼───────┼───────┼───────┼───────┼──────┼───┤│042│100年5月28日│15,000,000元│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1-244││├──┼───────┼───────┼───────┼───────┼──────┼───┤│043│100年5月30日│5,000,000元│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24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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