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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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花簡字第3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2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
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91年4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訴之聲明更正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還款
記錄、社員大會紀錄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在庭所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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