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01號

原告得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告 邱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業順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