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素儷 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家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五、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總計新臺幣548,784元,與該項下之附表每月支出金額,經計算不相符合,請聲請人說明並就此項重新列表說明。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何及各項支出項目、金額,予以條列說明,並應提出對應各項支出之證明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勞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租賃契約書、房租繳款證明、水電瓦斯費繳款單、手機通信繳款單、扶養支出單據)。
七、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每月工作若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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