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吟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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