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0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古鳳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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