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啟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啟輝林益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111年度訴字第8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計算式:22萬元+18萬元=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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