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鍾雨翰 被告 鍾雨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張嘉琪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陳妍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伊謦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026 號裁定(111.12.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26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