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43號聲請人 簡廷安 上列聲請人簡廷安因與相對人 葉兆騰葉武松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廷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6萬元)原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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