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抗告人甲○○○○○○上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4日,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一致性協商前,為維護自己信譽,每月向銀行繳納循環最低額部分,是本件應繳納之金額與安泰三代同償的費用每月個6萬元,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方動用預借現金的部分來繳卡費,並非奢侈浪費;而抗告人每月油費七、八千元,係因抗告人從事醫療儀器設備業務,轄區為新竹以南至嘉義地區,平均週三次往返,公司每月會以八折計算撥款予抗告人,抗告人於油費撥下,亦用以繳納卡費;且因抗告之工作性質需請醫師或護士或採購人員吃飯或送禮,此屬公關費用,抗告人得向公司請款,請領部分亦用以支付卡費;再者,89年至90年間,抗告人因抽獎活動而得泰國之旅免費機票,於出國後在導遊慫湧下,再買2萬多元之藍寶,回國後已退貨,其後之出國均在經濟許可下出遊,92年後僅有一次至日本參展而已;抗告人在95年4月28日收至80期的協商,因額金太高而請求變更為120期,利息年息2%,當時在未考慮支出收入下簽約,以致於因身體因素更換工作收入減少而毀諾,抗告人已規劃扣除生活費支出外,其餘收入用來繳納更生,希望有重生之機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本件抗告人主張其於95年5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安泰銀行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繳款3萬51元,共分120期償還,但因未考慮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及收入減少,以致入不敷出而毀諾,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固業據提出95年債務協商協議書為憑,足堪採信。惟債務人就其毀諾係屬不可歸責一節,且抗告人陳報其財產總價值18萬4529元,其積欠消費款本金333萬724元,經原審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抗告人所積欠消費款之消費內容,多數為新光三越、來來、中友、TIGERCITY、廣三SOGO等百貨公司消費,另有餐廳飲宴(鼎王麻辣鍋、陶板屋、西堤、大鼎活蝦等餐廳)、服飾店(伊蕾、伊芬、愛的世界、佳舫等服飾店)、美容(佐登妮絲、新悅美容)及數筆上萬元之個人旅遊消費(自由旅行社、隆裕旅行社、雄獅旅行社等),且每月加油費用高達七、八千元,另有大量密集預借現金等情,此有卷附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明細、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消明細、永豐信用卡公司消費紀錄明細表、日盛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紀錄明細表、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單明細、玉山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消費明細表、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客戶消費明細,附卷可稽,參諸抗告人所陳報其95年之收入為21萬1510元、96年收入為46萬6198元、97年度約為17萬5000元,抗告人收入非豐,核諸上述抗告人之財力、收入,前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自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而與前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之要件不符。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原審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參,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是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既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之規定,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抗告人本件更生聲請,其聲請自不備要件,且此欠缺又屬無從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呂明坤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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