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失蹤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鄰○○○○○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之父親,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於92年9月12日出境後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崇德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1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資料、全國一般前案記錄、在監在押、入出國日期紀錄等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10月11日健保承字第1020068657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10月11日移署資處桂字第1020148553號函、花蓮縣秀林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0月25日秀鄉戶字第1020002081號函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8至34、37至39、42至43、47至50)。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4至55、59、61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乙○○自92年9月12日失蹤,計至99年9月1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