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林振業 失蹤人 林明吉 最後住苗栗縣○○鎮○○里○○鄰○○路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3年7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林明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明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鄰○○路○○○號)為聲請人之叔叔,失蹤人自53年7月17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經多方尋找未獲,迄今已逾47年,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21號家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一張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家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另查,本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亦經本院查核上開卷宗屬實,是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53年7月17日失蹤,計至63年7月17日屆滿1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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