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銘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