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給付新台幣八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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