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雨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言詞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I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雨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言詞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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