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95號
原   告  連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梅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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