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74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郭星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