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0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4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78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債務人於93年9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67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5,095元│101年4月8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2│90,473元│101年4月19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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