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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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車牌及行照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上表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先核定未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號碼000-00號,其目前
  營業牌照之市價(參原告提出之證物即兩造所訂立之計程車
  租送契約書第八條)價值、並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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