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昌寬 (原名 謝秀琴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9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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