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81號
原告 太宇尊爵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雅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