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09號原告 陳素娟 被告 鄭長林
吳秀貞 李碧花 鄭銘進 徐漢祥 張燕雪 徐秋菊 黃啟明 陳茂雄 陳聰平 陳 曹綉鳳 吳 林綉珠 吳金淮 張受進 張曾雪嬌 柳輝雄 林希安 林清木 周釵伶 林依潔 謝易達 紀麗真 羅慶忠 吳秀慧 王聰銘 許採鑾 張富美 陳惠玲 施昇宏 鍾梅玉 周添富 陳福煙 陳 蔣雪霞 李慧英 范文慶 陳錦富 李雪美 李茂林 徐麗文 劉少城 高明 陳全惠 潘志明 周經綸 李瑞郎 吳英梓 蕭芳桂 張登鋒 張雯琪 王林銀杏 王賢聲 董碧珍 董守奎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3,3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51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