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佰荏具保人盧麗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7號、103年度執更字第4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佰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具保人盧麗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吳佰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具保人盧麗珠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執字第16110號案件向其戶籍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5,及居所址臺中市○○區○○路○○巷○○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