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廖靖璇 兼法定代理人 廖經欣
王凱妍 被告 曾月秋 訴訟代理人 施國強 被告桃園私立晨光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陳清鴻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若雯 被告 吳勝杰
郭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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