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上字第32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維陽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109年度桃簡字第197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0713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
109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施育傑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