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世賢 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勞訴字第一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