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李家通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崑 發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局投保資料查詢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債務人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及債務人所提供之清算財產清冊,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民國(下同)93年3月出廠之1584C.C.國產自用小客車一輛,上開車輛使用至今已逾12年,參照經濟部所定動產使用折舊年限,可認無殘餘價值。又經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是否存有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該公司,經該公司來函表示,債務人投資之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僅新臺幣221元,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已下市,故扣除手續費後,上開股票均無價值,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6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