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陳惟軒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惟軒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惟軒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被告 陳加漢 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陳加漢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