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