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48號上訴人 林弘仁 被上訴人 莊洸榮莊建明 之繼承人)
莊可柔 (莊建明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芷淳 被上訴人 莊運益 (莊建明之繼承人)
鄭莊月梅 (莊建明之繼承人)
莊運騰莊建石 之繼承人)
莊運傑 (莊建石之繼承人)
莊運振 (莊建石之繼承人)
莊素蘭 (莊建石之繼承人)
莊黃阿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萬75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31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平方公尺+(同段30-26地號土地:面積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9307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442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865元,爰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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