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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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875號聲請人黃永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經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