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 魏宏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秋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萬1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