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曾慶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2月8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6267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慶經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曾慶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東區北門路2段「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南車站附近人行道上。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曾慶經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1幀。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前開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被移送人於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