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曾慶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2月8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6267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慶經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曾慶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東區北門路2段「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南車站附近人行道上。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曾慶經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1幀。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前開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被移送人於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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