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航代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戴金龍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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