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原告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可欣
陳依伶 律師被告禾億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長征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7,49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2年8月4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00,0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應提繳37,134元至原告退休個人專戶,故原告應就追加及擴張之請求補繳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擴張後為2,937,171元(計算式2,900,037元+37,134元=2,93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尚應補繳1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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