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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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8號上訴人 吳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泰安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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