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蕭巖驊 即 蕭沁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