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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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債權人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 債務人 邱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主債務人究為何人應敘明,如有保證人,保證人為何人及何種保證、保證人如何給付亦應敘明。」,該通知已於111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債權人請求 金治雄 給付之部分,未釋明為何種保證及如何為給付,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6,655元邱美惠、金治雄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5日止按年息3.225%計收利息001新臺幣166,655元邱美惠、金治雄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18%計收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6,655元邱美惠、金治雄自民國111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5日止按年利率3.225%計算之違約金001新臺幣166,655元邱美惠、金治雄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1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