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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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信源 被告 羅峻益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本件判決係屬程序判決,尚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美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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