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原告 王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