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576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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