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葉珍燕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 張月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5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毛彥程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本案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案件部分,原告即被害人得請求檢察官上訴)。如不服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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